发布时间:2024-12-30 09:37:43 来源: sp20241230
本报讯 (记者 吴艳霞 通讯员 甄佳)婚约财产纠纷案一般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实际生活中彩礼给付人和接收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是双方父母,那么,可以要求对方父母返还彩礼吗?日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与赵某甲、赵某乙、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接收彩礼的婚约方父母作为共同被告返还彩礼。
邢台市男子张某与女子赵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于2022年4月定亲,张某给付赵某甲父母赵某乙、王某定亲礼3.66万元。2022年9月,张某向赵某甲银行账户转账彩礼13.66万元,赵某甲等购置价值1120元的嫁妆并放置在张某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举行结婚仪式。2022年9月,当事双方解除婚约,并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执,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甲及其父母赵某乙、王某共同返还彩礼共计17.32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返还13.54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张某上诉请求继续返还3.66万元,赵某甲一方上诉请求返还部分彩礼,且认为其父母返还彩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中,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与赵某甲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张某不存在明显过错,但在案证据也能证实赵某甲为缔结婚姻亦有付出的事实,故案涉定亲礼、彩礼在扣除嫁妆后应予适当返还。
关于赵某乙、王某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彩礼13.66万元,系张某以转账方式直接给付赵某甲,应由赵某甲承担返还责任,扣除嫁妆后,酌定返还12万余元;关于案涉定亲礼3.66万元,系赵某甲与其父母共同接收,应由赵某甲、赵某乙、王某承担返还责任,酌定返还3.2万余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没有就彩礼问题予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按照习惯处理涉彩礼纠纷。
根据中国传统习俗,缔结婚约的过程中,一般是由男女双方父母在亲朋、媒人等见证下共同协商、共同参与完成彩礼的给付。因此,在确定诉讼当事人时,亦应当考虑习惯做法。当然,各地区、各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彩礼接收人以及对该笔款项如何使用,情况非常复杂,既有婚约当事人直接接收的,也有婚约当事人父母接收的;彩礼的去向也呈现不同样态,既有接收一方将彩礼作为嫁妆一部分返还的,也有全部返回给婚约当事人作为新家庭生活启动资金的,还有的由接收彩礼一方父母另作他用。如果婚约当事人一方的父母接收彩礼的,可视为与其子女的共同行为,在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中,将婚约一方及父母共同列为当事人,符合习惯,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随着经济发展及男女比例等问题的出现,在离婚纠纷、婚约财产纠纷中有关彩礼返还的问题争议较大。为妥善化解纠纷,法院应切实发挥司法审判对治理高价彩礼问题的价值引领作用,综合考量彩礼范围、给付时间、给付目的、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双方过错程度、男方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程度等因素,统一裁判尺度,倡导正确婚恋观,引导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责编:薄晨棣、梁秋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