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7 16:15:00 来源: sp20241227
航延险能用代金券理赔吗?
专家认为,优惠券不能算是保险金,保险代理平台应在推介页面明确标注“投保须知”,且须知内容应具体显著,把自主选择权交给消费者
核心提示
◆针对消费者使用手机软件的习惯,保险代理平台的航延险产品推介页面设置如果缺乏必要合理性,就意味着其没有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会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障构成潜在威胁,进而妨碍消费者自主选择与交易。
◆保险代理平台在保险产品推介页面上应做到的三点:没有虚假宣传、没有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没有无效格式条款。
近日,乘坐飞机旅行的李女士遭遇了一件烦心事:在携程旅行App上订购机票时购买的“航意航延组合险”出险后,没想到理赔时拿到的竟然是只能在该App上使用的机票代金券,且使用时间限制在出险后的一年内。
那么,保险可否用代金券理赔?代售保险产品的旅行类App(下称“保险代理平台”)在销售“航延险”时不明示使用代金券理赔的行为是否合法?近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共同探讨有关航延险理赔的那些事儿。
推介页面的“投保须知”应显著明确
航延险,全称航班延误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航班延误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当合同约定的航班延误情况发生时,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在各种航延险中,仅有少数航班延误保险可单独投保,多数在综合旅游保险中以附加险形式出现。如果投保人所乘坐的航班延误超过一定时间,即可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由于现实中经常会出现航班延误的情况,航延险受到很多消费者的青睐。
然而,记者经调查发现,现实中,与李女士有类似遭遇的消费者不在少数。他们在一些旅行类App上购买机票时会附加购买航延险,但由于保险代理平台在页面设置上存在种种“套路”,他们在理赔时遇到了不少麻烦。
“购买页面的推介标语上明明写着‘延误最高赔¥368’,我的航班延误了4个多小时,为何只赔付有使用期限的100元机票代金券?”李女士无奈又气愤,“如果购买前我知道理赔的是该App的代金券,我肯定不会买这个航延险。”李女士告诉记者,自己发现理赔仅是代金券后,曾向携程旅行App投诉,客服告诉她,在付款页面上有“投保须知”,里面注明是赔付代金券的。
按照李女士所说,记者在携程旅行App页面上看到,客服所说的“投保须知”位于页面右侧,是比正常字体略小的四个浅蓝色小字,打开后可以看到,第二项“保险详情”的理赔说明分别介绍了现金理赔和机票代金券理赔的方式。记者将长长的“保险须知”拉到底,又出现了四个略小于正常字体的蓝字:保险条款。在长达16页的“保险条款”中,记者找到了“附加航班延误综合保险”的具体条款,其中第8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可以选择保险赔偿金,也可以选择“由指定第三方为被保险人提供与保险单约定保险金额等值或匹配的旅游类专业服务”。令人不解的是,涉及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的条款都以黑色加粗的方式标注出来,但明示投保人拥有选择权的第8条却没有标注。
记者又随机选择了几款热门旅行类App,发现这些App的订票页面上无一例外优先推荐了“绑定”保险产品的机票,并将保险产品费用自动包含在实际付费账单里,有的App甚至在推介页面上都找不到“投保须知”字样。
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能“打折扣”
“航延险产品的保费、保险金的支付标准以及替代形式等都是保险合同的核心条款,保险代理平台应对此作出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提示。针对消费者使用手机软件的习惯,保险代理平台的航延险产品推介页面设置如果缺乏必要合理性,就意味着其没有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会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障构成潜在威胁,进而妨碍消费者自主选择与交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看来,保险代理平台把具有营销价值的部分条款放在醒目位置无可厚非,但要确保在推介页面上包含“投保须知”选项,且“投保须知”中事关消费者利益的关键条款应当以一种显著醒目的方式提示。
那么,是不是保险代理平台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核心条款就一定有效?受访专家认为,这还要看消费者在购买航延险产品时是否拥有自主选择权。
“航延险合同大多是事先拟定好的格式条款,因为在订立时未与消费者协商,所以格式条款中如果有单方面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内容,是无效的。”赵占领进一步解释,“比如条款中约定用代金券进行赔付,因为代金券不能等同于现金,且使用有很多限制,未必符合消费者意愿,这就是在单方面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是无效的。当然,如果消费者主动选择非现金赔付,那是可以的。”
“这就意味着,代金券等非现金赔付的方式要投保人自主选择才有效,这也是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要义所在。”在刘俊海看来,如果保险代理平台在航延险保险条款中注明投保人可以自主选择,但投保人却只能购买使用代金券理赔的保险产品,实际是在误导投保人选择。
代金券不能等同于现金
既然如此,代金券、折扣券、消费券等各种优惠券本身是否具有保险金性质?“严格来说,优惠券不能算是保险金,除非投保人提前明知并且同意投保。”赵占领指出,在符合保险理赔的条件下,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和法律规定履行赔付义务,而这种义务的履行应当是以现金的方式。
刘俊海认为在航延险产品的销售环节,一定要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特别是对看不明白、不了解保险业务的消费者,保险代理平台要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前把核心条款以显著方式提醒并逐一作出解释,从而提高消费者对于保险产品的认知。”
除了显著提示外,赵占领还提出保险代理平台在保险产品推介页面上应做到的三点:没有虚假宣传、没有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没有无效格式条款,“或许,把选择权交给消费者,才是保险行业的本质所在。”(检察日报 王昱璇 张雪莹) 【编辑:钱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