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30 10:59:28 来源: sp20241230
人民网北京5月30日电 (记者许维娜)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亟需加强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建设,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的更大成效。《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颁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此举标志着我国在生态保护领域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绿水青山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生态环境质量的直接体现。业界人士表示,保护好绿水青山,不仅是维护生态平衡的必然要求,更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举措。
根据《条例》的总则规定,生态保护补偿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构建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条例》首次给出了“生态保护补偿”的官方定义:“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
多年来,我国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记者注意到,此次颁布的《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补偿的具体范围、补偿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条例》要求,补偿范围和方式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生态保护成效等因素,以确保补偿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潘佳认为,《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是对生态保护补偿活动的专门规范,更是加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关键举措。它对于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也体现了我国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
“生态保护补偿是一套激励制度,充分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补偿的积极性是《条例》的重要目标。”在潘佳看来,《条例》各章的制度设计,均从本土国情出发,采取主动、积极的方法,帮助相关主体更好履行生态保护补偿法定和约定义务。
潘佳表示,与此同时,《条例》激励不同主体履行生态保护公法义务和经济补偿公法义务。生态保护公法义务,确立了生态保护者责任,督促政府开展有助于生态环境改善的管理活动,督促生态保护者个体履行生态保护义务。经济补偿公法义务的设定,促使生态受益者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支付补偿资金,驱使其完成生态保护公法义务,实现良性互动。
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合理地平衡了保护者与受益者的利益,有助于提升当地群众保护绿水青山的积极性、主动性。
以安徽、浙江两省为例,2023年,两地签署的《共同建设新安江—千岛湖生态保护补偿样板区协议》是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生动实践。这一协议将单一的资金激励补偿升级为涵盖水质保护、上下游产业人才合作等多方面的综合补偿模式,有助于实现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绿色发展之路的谋划与实施。
潘佳表示,一方面《条例》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最终是为满足人民的需求,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另一方面,《条例》坚持多个价值的统一,致力于满足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需要,满足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和美好生活的需求,以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满足了人民向往美好生活的新时代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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